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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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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無過失責任主義」

    台北市某大型醫院陳姓女護理師,上午6時騎機車到醫師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腰椎骨折等傷害,且需使用背架,休養長達半年,向醫院申請職業災害費用,但醫院認為勞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尚有疑義,且陳女是主要肇事者,拒絕支付職災補償。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在上班發生車禍,屬職業災害,且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醫院有補償勞工責任,今判應支付陳女316萬多元,可上訴。

    一、判決指出,陳姓女護理師於2016年5月5日上午6時10分騎機車到醫院上班,不料,當她經過北市辛亥路口時,因前方許姓騎士突然減速,陳女來不及煞車,從後方追撞許男後倒地,使她腰椎骨折、下背和骨盆挫傷,全身有多處挫傷,醫院診斷她必須住院接受治療,並使用背架,宜休養3至6個月,她因此以職業災害為由,向醫院申請職災補償。

    二、醫院主張,勞基法第59條並未明白規範職害的範圍和定義,陳女上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仍有疑義,加上,依據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陳女是車禍的主要肇事原因,不應將損害轉嫁給醫院,應將陳女請求職災補償判決駁回。

    三、高等法院指出,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是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的發生,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均應負起補償責任,因此陳女發生車禍確實屬於職災,依法可向任職醫院申請職災補償相關費用。高院審理認定,醫院應支付陳女包括醫療費、住院費、醫材費、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補償等職災補償費用共316萬多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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