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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醜女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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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凱新新聞

    罵人醜女無罪 ?

    春嬌與志明是隔壁鄰居,某日為了噪音問題吵架,志明脫口譏諷春嬌「醜女」而挨告,請問志明是否觸犯公然侮辱罪呢?

    一、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1.須符合「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所;
    2.「侮辱」則看言行,研判「主觀上」有無輕蔑特定人的犯意

    目前司法實務上的通說見解認為一般情況吵架時罵人醜,主觀上都可能被評價為侮辱。但並不是只要說「醜」就可能被論罪,若只是單純評論一個人,例如,坐路邊一邊看妹一邊品頭論足,因為主觀上不具侮辱目的,就不會成罪。法官會從客觀事實佐證被告有無主觀的侮辱犯意,才能判有罪,不可僅憑一句話逕認觸法。

     

    二、實務上的見解認為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而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

     

    三、據新聞報導李男因故譏諷鄭女醜女而挨告,高等法院認定被告李男並非美學專家,所說的話不具權威性,且「醜女」二字屬於主觀價值判斷,判李男無罪。高等法院採美學權威當作成罪標準,認為美醜評斷見仁見智,高院的判決比較偏向保障言論自由。

    高院表示,李男對於美醜的個人主觀評論,僅反應出個人大腦運作效能而已,不具有社會公信的權威價值,也不足以讓大眾採信、甚至認同,對外人更不至於產生影響力或煽惑力,僅屬於個人主觀評論,不會減損鄭女聲譽。「醜女」固然使鄭女感到不快,但僅屬於李男個人主觀評論,未達公然侮辱罪要件,因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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