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學專欄 > 公開法院判決 會侵害個資法嗎?

公開法院判決 會侵害個資法嗎?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晉凱新新聞
    公開法院判決  會侵害個資法嗎?
    據新聞報導某知名藝人在臉書以公布色號方式,間接公布網紅的電話號碼,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科刑四月。由於個資的法律定義相當廣泛,網路時代引用他人個資動輒得咎,務必格外小心。若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料,雖然不屬於個資,但「網路人肉搜索」時,也應注意當事人仍保有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個資法中針對非公務機關除了對於「不當蒐集或處理」並有「不當利用」個資的規範,不得逾越目的的必要範圍與正當合理關聯性。強烈建議若非必要,盡量不要在網路上公布自己和他人的個資。

     

    公開法院判決結果會侵害個資法嗎?

    根據個資法規定,所謂的個人資料將它們分成兩類,一種是「特種個人資料」,就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差別在於,特種個人資料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其他的資料,則可以在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

    一、某候選人為參選蒐集、公告其他候選人的犯罪判決紀錄、起訴新聞紀錄違法嗎?

    1.蒐集、整理、公告的是各個候選人的犯罪前科、案件新聞,屬於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利用的「特種個人資料」;但是個資法排除「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所以如果是已經被新聞報導的事件、或法院公告的判決結果,因為已經算是「合法公開」的資料,針對這些資料所為的蒐集、處理、利用是可以的。

    2.但有法院見解認為,關於資料的利用仍然必須符合「使用範圍」限制。超出使用目的範圍的利用行為,也是違反個資法的。但仍留有例外規範,只要符合例外規範就可以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為使用。

    3.由於政治人物的貪污案件資訊應該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且也可能涉及到候選人上任之後的民意代表性等等,公布這些資訊讓民眾作為投票時的參考應該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須」,而可能可以例外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為使用,所以可能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春嬌與鄰居志明長期有怨隙,春嬌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志明傷害案的判決,再擷取監視器拍攝志明影像貼上去,製作成書面資料,還在上面加寫「有罪」、「小心喔」之字樣。放進左鄰右舍住戶信箱、塞入門縫,及在路口散布,志明憤而向春嬌提告。

    1.法官認為該書面資料是志明傷害罪的前科,屬於個人資料,春嬌蒐集判決逾越必要範圍,雖然抗辯法院判決是公開資料,不過,仍遭法院認定違反個資法,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2.法院認為該犯罪前科乃屬個人資料。其次,春嬌上網下載列印已依法公開之法院判決之犯罪前科個人資料,該蒐集個資行為雖未違法,但不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使用,亦不合於目的外使用。春嬌無故逾越司法院公開判決僅限判決文字而不能辨認人別之公開方式,難認為是出於必要。足徵其對志明個人資料之利用,出於私怨而非基於公益,已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不因前科資料可於司法院網站查悉,即得據此免責。

    晉凱新新聞關心您:
    法院判決雖然可開放查詢,但也要注意使用目的之正當合理性,否則,仍可能構成犯罪!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