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凱新新聞
可以色色 不可以攝喔
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據新聞報導志明嘿咻16歲砲友小詩,並合意拍下暴力性愛片,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與已滿16歲的少女做愛雖無刑責,但因未滿18歲仍受兒少條例專法特別保護,拍攝其猥褻照片或影片仍觸法;實務上很多人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誤以為可發生性關係就可拍攝不雅片,以致誤蹈法網,且因該罪最重本刑為7年,無法易科罰金,若被判決有罪,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入監服刑的機率就很高。
一、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態樣
1. 性交易
(1) 合意
I.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II.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2) 非合意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2.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3.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
4.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I.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II.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
5.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I.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II.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IlI.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
6.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二、關於性剝削條例罪責,皆為非告訴乃論罪
涉犯該條例犯罪的刑度都不輕,因此若有相關性侵害案件,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討論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