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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 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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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凱新新聞

    毒駕零容忍    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

    據新聞報導台中一名安親班女老師載10歲男同學到安親班上課,被駕駛自小客車的林姓男子幾乎無煞車迎面撞上,賴女頭部重創送醫不治,男同學則是左腳骨折送醫,警方到場在車上搜出大量k他命和毒咖啡包,林男坦承前一天有拉k,還說這些毒品準備當晚開趴使用,是否毒駕警方已抽血送驗釐清,並將林男依過失致死、毒品罪嫌移送法辦。
    一「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是否性質上屬於「具體危險

    犯」抑或仍是「抽象危險犯」?個案中如何判斷「致不能安全駕駛」狀態?

    1.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以行為對法益保護之危險角度做區分:

    (1).具體危險犯須法院在個案中實際認定具體危險的狀態是否出現;

    (2).抽象危險犯基於行為對法益保護一般典型危險性.並不要求行為對保護法益造成實際危險,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描述及該當。

    2..刑法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構成要件中雖然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但此並非等同對法益的具體危險,因此性質上仍屬抽象危險犯。

    3.法院在個案中依法必須判斷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抽象危險犯僅是讓法院毋庸檢驗是否實際導致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之具體危險。實務上不宜單就濃度作為「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唯一判斷依據.參考行為人的衡測試結果綜合認定應是較妥適的做法。

     

    4.抽象危險犯的本質在於讓法院在個案中毋庸判斷毒駕是否實際導

    致公眾交通往來之危險」但不代表行為可以不用完全涵攝抽象危

    險犯構成要件。因此行為人即使確實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檢察官仍須個案中證明被告達「致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的要件

    否則僅屬未遂。

     

    5.吸毒行為與不能安全駕間須有因果關係,才足以該當要件

    解釋上只要吸毒是不能安全駕駛的「共同原因」就夠了,不以吸毒

    是不能安全駕駛的唯一原因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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