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學專欄 > 112憲判字第6號判決

112憲判字第6號判決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晉凱新新聞
    112憲判字第6號判決
    共犯正犯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及「軍事法院有罪」確定
    憲法法庭:得聲請再審
    1.有現役軍人與另一名友人,共騎乘一輛機車出手搶奪路人財物,涉犯共同搶奪財物罪嫌。友人因不具軍人身分,由普通法院依刑法 共同搶奪財物罪審判,嗣後無罪確定。但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遭判決有罪並處有期徒刑五年;又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提起上訴後,經為法律審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
    2.軍人認為就同一事實,根據相同的主要證據,軍事法院確定終局判決為其有罪判決,與普通法院就被起訴為共同正犯的友人卻為無罪判決的結果,二者南轅北轍,且因軍人僅能就軍事法院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不能就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上訴至高等法院,認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
    3.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為共同正犯就同一犯罪事實有無,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主要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的受判決人得聲請再審。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