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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是惡意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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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凱新新聞
    不要再逼我了 怎樣算是惡意逼車?
    據新聞報導彰化鄭男日前開車行駛於國道一號時,無故在王男所駕駛車前方蛇行、急煞,甚至一度完全煞停在車道上,危險逼車長達三分鐘之久,造成王男及車上五人飽受追撞風險。事後鄭男遭王男等人提告,檢方認其惡行重大,向法院求刑一年。法官審理時,鄭男面對呈堂證據仍一再狡辯,甚至說他只是在撿手機,才發生危險駕駛之事,並無逼車行徑,法官認為鄭男毫無悔意,量刑不應從輕,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加重判決一年六月徒刑,比檢方所求處的刑期還要重。
    一、惡意逼車的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惡意逼車的定義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大致可分為 3 種類型:
    1. 在無突發狀況下,行駛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 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的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 以閃燈、遠光燈、按喇叭等方式,干擾前車行進
    二、惡意逼車的罰則
    惡意逼車屬於道交條例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除了會有行政責任外,若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 ~ 24,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如果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還會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
    2.刑事責任
    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以下罰金。若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規定加重處罰。
    三、應變處置作為如下:
    1.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2.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3.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4.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5.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6.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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