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將電腦有關公司的營業資料刪除清空,違法嗎?需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 離職員工删除公司資料是否建法,視其是否合於契約上交接義務或其他合法目的,即使該文件資料為勞工製作,但在法律上歸屬於雇主所有,勞工僅在勞動契約期間有使用、持有或處置權限。因此勞工離職已屬於無權處理資料,除非雇主有明確指示,自不可删除儲存於公司電腦上或伺服器之資料。
二、 實務上最有爭議是如勞工在工作中使用自己電腦或電子郵件儲存電子資料,此時是否可以任意刪除?基本上即使以自己電腦或電子郵件亦屬於公司委託勞工持有資料,因此千萬不可任意删除,應以存證信函催告雇主受領資料後再予以以刪除,倘若雇主不願受領,亦得將之拷貝於光碟寄予雇主。
三、若任意刪除者, 依民法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1.刑事部分:
離職時刪除電腦內部資料,有可能涉犯刑法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依照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刑法第359條規定的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條文中「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僅指實際上已經發生的損害,另外如未來可期待獲得經濟利益之損害也可將其算入。另外該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為6個月,因此公司若想追究員工責任時,公司必須在6個月內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要向該名員工提起告訴,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是否會涉犯侵害公司營業秘密?除非該名員工是透過不法方式竊取公司資料、並進一步將其刪除,否則員工單純把自己電腦裡的營業秘密資料刪除並不涉及侵害公司營業秘密,即使那些公司資料屬於營業秘密,單純的刪除資料行為並不會觸犯營業秘密法。
2.民事部分:
根據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離職員工若是故意或是過失,在離職時刪除了公司電腦裡面的資料,導致公司受到損害,該名員工是有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何將這些損失計算成具體金額,那就是訴訟時公司必須去主張的事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