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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噪音不斷該怎麼辦,可以提告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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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凱新新聞

    鄰居噪音不斷該怎麼辦,可以提告求償嗎?

    在公寓大廈樓上住戶快步走動、搬動桌椅、重物掉落時,均會產生巨大聲響,而且小孩時常在家跑跳,往地上扔擲東西,樓下住戶每天被噪音吵得心神不寧,嚴重影響睡眠,因此得了憂鬱症,多次與住戶溝通無效。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鄰居製造的噪音,讓人受不了,可以要求不讓噪音侵入嗎?

    一、居家安寧的權利與在住家得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生活起居活動的權利均應同受保障,並非鄰居製造的聲響讓我不舒服,就可以禁止他發出這些聲音,而是要看侵入的音量是否「客觀上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而什麼情況算是「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呢?法院主要會參考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來判斷噪音聲響有無超標。但是「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並非唯一標準,法院仍會依照具體個案來判定。

    二、排除噪音侵害可主張的權利依據

    (一)如果是樓上、隔壁鄰居所製造的不具持續性、不易量測,但卻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近鄰噪音」,則必須由警察機關另外依有關法規處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以處 6000 元以下罰鍰。

    這邊所稱的噪音,並不限於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只要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就算。妨害公眾安寧是指使不特定的其他眾人所期望的安寧生活的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不以深夜發出為要件,而且即使是音樂,只要令人難以於該時該地忍受,仍會被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果違反該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可依據規定,對其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按民法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另外,還可依照民法侵權行為及第18條人格權、居住權之規定,主張身體健康及居住權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並排除侵害。

    可以先自行蒐證,例如以連續錄音、報警、請環保局來測量噪音分貝或找其他鄰居作證等方式,證明所發出的噪音已經超出一般人可容忍的範圍,請管理委員會出面處理,如果仍不改善,可訴請法院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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