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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錯用或造假 醫師也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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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診斷證明書錯用或造假 醫師也有責任嗎?】
     
    據新聞報導新竹李女盜用任職的醫院關防、院長印章與醫師印章,偽造身心科診斷證明書,為自己官司提供有利證據,
    被法院判刑及判賠名譽受損害的醫院與醫師。
     
    一、診斷證明書是醫師在其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具有紀錄和證明的效用,無論民事或刑事訴訟,
    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必須根據當時診療過程及相關資料製作,基本上診斷證明書本身只能證明病患的病情,
    卻無法證明誰是加害人。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
    而診斷證明書是依病歷所轉錄的證明文書,自然也屬證明文書。診斷證明一旦醫師錯用,就是違法,
    實務上有醫師開立不實巴氏量表,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而被判刑,
    此外,詐取健保費等案件層出不窮,也是醫師謊報診斷證明的前車之鑑。
     
    三、盜取醫院關防、院長與醫師印章 兩度偽造證明
    李女盜取醫院關防、院長印章及劉姓醫師印章,仿照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格式,
    於醫師囑言中寫下看診時間及「精神科門診治療病況證明」等文字,擅自製作有關身心科就診診斷證明書,
    並提出給刑事偵查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欲營造自己罹患憂鬱症等身心病症假象以求減免刑責。
     
    1.刑事部分:
    李女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三月,醫院已將她解僱。
     
    2.民事部分:
    醫師誠信受到貶損而受有信用損害,並蒙受其醫療專業、誠信及醫師倫理受公眾質疑之陰影,
    而此事恐影響醫院業務和口碑,對院方服務品質、商譽及信用造成嚴重損害,院方為此也請求李女賠償卅萬元,
    法官審理後判李女應賠償醫院十五萬元、兩名醫師各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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