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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收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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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凱新新聞】
    【可以拒絕收監嗎?】
    拒絕收監後該如何管理處置?
    據新聞報導歌手陳盈潔,因為涉犯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確定必須入獄服刑,但她不僅疾病纏身、還一直嘔吐、甚至還包著尿布無法自理生活,在這個情況下,是否能夠入獄服刑,矯正署表示,主要還是看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所規範的5種情形,只要經醫師評估符合任何一個條件,就可以拒絕收監,交由檢察官另做適當處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必須拒收病危者,而檢察官應隨時掌握其健康狀況,待病況趨穩時就得執行。
    一、拒絕收監之要件: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只要受刑人有以下5種情形,而且必須有醫師的診斷證明,拒絕收監後亦需有適當的處置,不能任憑被拒絕收監的受刑人隨意活動。
    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3、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4、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5、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二、病況趨穩仍得入監
    監所收到診斷證明,認定人犯不適合收容時,會報請檢察官改做適當處分,檢察官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斷認為人犯符合條件,就會做成正式的「暫緩執行」,回到未執行的狀態;接著檢察官就要隨時注意人犯狀況,發現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就須通知到案。
    三、被拒絕收監者之處置:
    被拒絕收監之受刑人,應依下列規定處置:
    1.被拒絕收監者,應記明其原因。
    2.因實施健康檢查拒絕收監時,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若是受刑人經過檢查後符合拒絕收監的情形時,監獄會送交執行檢察官,另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其他適當處置。被拒絕收監後期間,執行檢察官應本於權責妥予查明停止執行原因是否消滅,注意其健康情形,發現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就須通知到案。
    四、入監執行:
    若入獄服刑後一旦病情惡化,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經過醫師診治後認為有必要,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若是仍然無法進行適當醫治時,監獄在報請監督機關並參酌醫囑後,可核准讓她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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