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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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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炎夏日 欠稅管收居留  立馬繳錢

     

    一家經營電子材料的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260萬餘元,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調查發現,該公司陳姓負責人變更人頭負責人,隨即解散公司,再提領公司帳戶存款高達1400萬餘元,且流向不明,昨日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57歲的陳男進入管收所一晚,就受不了,今日隨即請親友籌款,先繳百萬,餘款辦理分期並提供擔保,才重獲自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91237

     

    • 行政執行意義: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公法上義務之人,以強制手段促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義務已予履行相同之狀態而言,又稱「行政強制執行」。

     

    • 行政執行種類:我國行政執行法就行政執行之種類係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為區分。

     

    • 管收即屬迫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措施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 意義:人民對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而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以此為執行名義,依強制手段使其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之強制方法。而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因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  執行要件

             (1) 須人民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如:

    •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 罰鍰及怠金。
    • 代履行費用。
    •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2) 須該金錢給付義務已屆履行期間(已逾清償期)尚未履行

     

         3.  執行的程序與方法

    1. 通知義務人到場、自動繳清或報告財產狀況

             (2) 對遺產強制執行

             (3) 對動產或不動產強制徵收(查封、變價)

             (4) 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 限制住居要件:
    •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顯有逃匿之虞。
    •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5) 拘提管收

    • 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 管收之要件:
    •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顯有逃匿之虞。
    •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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