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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正案 嚴審遴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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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役監條例」修正案 嚴審遴選資格

    明德外役監獄林信吾8月13日下午2時返家探視,應於15日下午2時返監,逾假未歸;隨後外役監聯絡家屬協尋,並聯繫返家探視所在地警察局及戶籍所在地警察局通報協尋,再函請地方檢察署偵辦追緝。不過,林信吾在22日涉嫌持刀殺害台南市2名員警,23日凌晨遭警方逮捕。外役監逃犯殺害2名員警的案件震驚國人,近10年外役監逃犯高達39人 監委早在2020年前曾示警,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檢討改進,針對受刑人逃獄刑責及外役監篩選及防逃規劃全面改善,豈料卻還是發生憾事。外役監制度引發熱議,甚至認為外役監不該存在,或者應該在遴選資格上有更多限制,避免逃脫的事件頻傳。

    外役監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使受刑人入監執行一定期間後,能在獲釋前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為了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行政院會111.9.22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修正外役監遴選的積極及消極要件,也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受刑人若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的縮刑。

    適度調和外役監之制度性功能,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需求,此次修正案則有三大重點。

    修正重點一、其中修正遴選要件,積極要件三項包含

    第一「延長在監考核期間」,原本修法前最低僅須執行二個月,修法後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

    第二「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修法前無限制,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方得遴選,外役監平均收容日數縮短,以達成階段性處遇之制度目的;

    第三強化資格審查維護社會安全,因此要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二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危險因子,降低外役監制度性風險。

    另外消極要件則是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係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修正重點二、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以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增訂「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淘汰事由,確保外役監受刑人均能適於外役作業,以符合制度宗旨。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之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之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修正重點三、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將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返家探視之申請要件,加強外役監審查義務,確保返家探視制度效益與社會安全需求達於衡平。覈實審查探視資格、引進電子設備來強化監控返家動態;對於逾假未按時返回,也將嚴格落實在2小時內連繫家屬、警方協尋和通報地檢署偵辦脫逃罪。

     

    外役監是監獄行刑中的中間性處遇措施,管理採取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連結,以利其社會復歸,在獄政管理上有正面意義。近來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脫逃,造成重大治安事件,以至於社會大眾對外役監制度風險產生疑慮。這次修法是兼顧社會安全維護,與受刑人復歸社會需求,適度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及資格,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者,就不能繼續在外役監服刑,此次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將具有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修法效益,必能徹底健全外役監之階段性處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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