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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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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搞烏龍!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地方地院民國109年審理江姓男子涉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上訴二審再由最高法院審理時,最高法院查出台中地院當時審理時,法官陳航代未參與審理卻登載在判決書,因此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批二審針對此部分違誤未加以糾正,率予維持,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發回更審。二審也認為陳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屬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且不利於被告,為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撤銷原判決,發回中院,另為適法處理。

     

    判決違背法令

    法官不同又有什麼關係呢?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要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說法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最後再親自作出判決結果。主要是為了讓被告受審的權利獲得完整的保護,法官不受他人價值影響、親自審閱證據並進行判斷,才有辦法作出最公正的判決。

    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共列舉14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當刑事判決出現這些情況時,完全不用考慮其他因素就足以直接認定是違法判決,並可以此理由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本案為第379條第13款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除了第379條規定嚴重之情形,刑訴第380條則規定若出現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只要不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就不得為上訴之理由。例如雖然法律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如果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被告都能用台語順利進行審理過程、不影響公正性,那此判決即便「違背法令」也不會因此成為「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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