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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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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衰!女房仲業者打電話問賣房 挨告違反「個資法」判刑

    據新聞報導台中彭姓女房仲業者,去年4月間,誤認台中市張姓男子有意賣房子,她不知從何處取得張男「老家」的室內電話號碼,打室內電話至新北市,想找屋主張男詢問賣房,卻沒想到惹惱張男,怒告彭女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台中地院認為,電話號碼是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個人資料,彭女為取得銷售房屋的委託權,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但考量彭女無前科,輕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彭女上訴二審,宣稱她沒有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的犯行,她也沒有侵害張男的權利。台中地院合議庭二審認為,彭女並非公務機關,且依彭女所述,她蒐集張男電話,是為了爭取銷售房屋的委託權,詢問張男可否讓她帶人去看屋,這些都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正當情形」,彭女辯詞不則採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1.哪些個人資料是被個資法保護?

    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2.何謂個人資料蒐集?

    「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因此不論是以紙本方式記錄個人資料,或是透過網站的註冊系統蒐集,都算是在蒐集個人資料。而且即使是以非法手段蒐集個人資料,亦算是蒐集。 

     3.何謂個人資料處理?

    「處理」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對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處理,包括資料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4. 何謂個人資料利用?

    「利用」,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做「處理」以外的使用,例如將蒐集的個資做為行銷、統計調查等等。

     

     5. 任何類型的個人資料都可以蒐集嗎?

    新版個資法引進「特種資料」的概念,對於敏感性資料不得蒐集,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都不得蒐集。在沒有法律明訂可以的前提下,要求任何人提供不得蒐集的特種資料,就會違法。

     

     6. 什麼情況下可蒐集特種資料?

    符合以下事項,則可合法蒐集與使用特種資料:

    1.法律明文規定。

    2.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7. 在什麼情況下蒐集個資,不受個資法規範?

    目前有兩種情況下不受個資法規範: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8.若符合特定目的,就可以蒐集個人資料了嗎?

    蒐集個人資料除了要有明確的目的,不得蒐集特種資料之外,還要符合以下事項,才可以合法蒐集個資。

    企業必須符合其中一個項目: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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