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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本國無住所者如何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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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本國無住所者如何為送達?

    ※案例:志明與英國人妙麗在台灣結婚,之後十餘年妙麗均不知去向,亦無國內住所,志明之後認識春嬌,打算訴請離婚再娶春嬌。試問志明應該如何將起訴狀送達給妙麗達到民事訴訟法上的要求?

    一、證明被告在本國並無住所

    一般送達的狀況是先依照被告戶籍謄本寄送之後,被收件地址給退回,原告可以主張對造國內無法送達,此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但對於像外國人這種在台灣並沒有住所之被告,即進入向國外送達之程序。

    二、證明被告在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如果在台灣沒有應收送達處所,若是知道被告在國外之應收送達之處所,但聲請法院囑託駐外單位送達,卻遭送達地址給退還時,即屬被告在國外送達處所不明,這時候就可以像繋屬法院聲請裁定為公示送達,若對方受送達後不到庭,即可聲請一造論判決。原告不可以在未陳報被告於國外之應收送達之處所之情況下,就主張被告在國外送達處所不明,而聲請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什麼?

    公示送達是以公開揭示的方式送達文書,讓受送達人有機會知悉,以便向法院領取文書,不管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有無看到該訊息或有無實際前往法院領取該訴訟文書,只要公開揭示經過一定期間後,就發生送達的效力。

    公示送達的方式?

    公示通告方式包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網站,若有必要的話,還會於報紙上登載,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等。

    公示送達的 3 要件

    1. 對方的送達處所不明
    2. 送達治外法權人的住所或事務所而無效
    3. 對方在國外,無法依照民事訴訟法 §145 規定囑託大使館、領事館等送達文書,或已經預知就算依法辦理也會無效。

    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間多久?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事公告後的 20 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文書,都會生效。但如果是向外國公示送達的話,要 60 日才會生效。

    七、民事與家事事件,法院囑託權責機關對住居在國外之一造當事人為送達,歷年遲未送達之情事時有所聞。為避免訴訟遲延,同時維護當事人權益,司法院「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達」之函釋。內容如下:

    一、 法院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例如越南)為送達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二、 依前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為送達,但已逾合理期間甚久仍無法有效送達,亦可囑託我國駐外使館為送達。

    三、 若經上開方式後仍無法送達,宜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適用公示送達之相關規定。 

    四、 家事事件亦依上開規定辦理囑託送達事宜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依本案若是志明要對在國內外處所均不明之妙麗在台灣訴請離婚,首先要以戶籍無資料證明在台無住所或聲請法院依職權調閱而發現無入境資料而顯示被告不在國內,並證明在國外的處所之後,經法院囑駐外單位送達不到後,或是舉證自己不可歸責而確實不知道其國外的住所後,就可以聲請對外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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