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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執法造成財物損壞,一定屬於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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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比例原則?
    ➡️洪家駿律師表示簡單來說,就是採取的措施不能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本案中,當事人於執行公務時,遇到民眾情緒失控,甚至出現向外丟擲物品,且有傷害他人或自傷之虞的緊急狀況。當事人依法採取緊急處置,破門進入現場進行救援。事後卻遭該名民眾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賠償大門毀損費用。當事人委任許立功律師協助釐清案件事實與法律責任向法院說明:

    現場確實存在緊急危害情況。

    當事人採取破門行動,是為防止危害進一步發生。

    相關處置具有緊急性與必要性。

    不能僅因大門受損,就忽略當時救援行動的急迫性與合法性。

    法院審理後認定:

    經法院詳加審理,認定當事人破門進入現場的行為,係基於預防危害所採取的合法救援措施。

    最終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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