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凱新新聞
讓子彈飛 談槍砲案
據新聞報導繼台南88槍擊案,日前在土城當鋪發生槍擊案,在八里區又傳出槍響,還有民眾受流彈波及,槍案的犯嫌相當囂張,在光天化日下犯案,一連串的槍擊案造成人心惶惶且引發社會恐慌。不由得讓人民質疑中央及地方政府推諉卸責,說好的幸褔與安居樂業呢?
一、槍砲罪的構成要件:
本條例以禁止槍砲、彈藥、刀械之取得為原則;例外特許「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射擊運動使用者」、「人民或團體正當收藏刀械者」取得槍砲、彈藥或刀械。至於刀械殺傷力與嚴重性不及槍砲、彈藥,則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
二、槍砲罪常見的三種犯罪情況,是否為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客體?
1.原住民所擁有的自製土式獵槍?
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均遠不足制式獵槍,係屬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所以增訂得降低罰鍰金額且免除槍砲罪刑罰之規定。
2.塑膠玩具槍?
應視該改造塑膠玩具槍是否具備殺傷力,而殺傷力之認定應將手槍送請警察局鑑定。
3.汽油彈是否屬爆裂物?
汽油雖屬於會爆炸之物質,但必須在濃度需於一定之範圍方足以發生,因此無瞬間爆發性,與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第7條爆裂物之定義不符。
三、槍砲罪可以緩刑嗎?
1.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屬於重罪。
2.根據刑法規定,必須是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能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又根據刑法須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法院可以宣告行為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
3.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原則上法院判決的最低刑度是三年,根本沒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的機會,行為人一定要入監服刑;例外當法院認為行為人「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堪可憫恕」,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三年仍然過重,進而適用刑法酌量減刑,判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可能不必入監服刑,改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