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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發放」的三節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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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發放」的三節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

    每個月領到的薪水往往由許多項目組成,例如本薪、津貼、獎金、加給、加班費等。法律上認定的「工資」究竟涵蓋到什麼範圍,對於計算勞健保投保金額、退休金、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賠償等權益,影響很大。評估雇主給付的費用是否屬於「工資」時,通常會看這些費用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二項要件。

    一、判斷有沒有「勞務對價性」,指的是判斷這筆費用是不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如果是,那麼無論名稱叫做輪班「獎金」或者伙食「津貼」,仍應視為工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經常性給與」是指勞工在一般情形下可經常領到這筆給付,而非臨時性發放。在很多勞資爭議中,是否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往往成為訴訟攻防的重點。許多判決顯示,三節獎金通常不被視為工資。但在實務上,法官仍會依照案件狀況整體評估。有法官認為,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是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該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認定。需要釐清雇主給付的性質是否屬於勞基法的薪資,而不是直接以給付的名目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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