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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代價出爐 法律生開「把妹公司」刊色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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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凱新新聞
    愛的代價出爐
    法律生開「把妹公司」刊色情訊息
     

    據新聞報導國立大學法律系何男,成立公司並稱「提供把妹教學與娛樂服務」,但內容卻是「4小時費用3萬5」、「女生可以摟抱愛撫舌吻摸奶」等疑涉及仲介賣淫的訊息;台北地檢署考量何男無前科、已悔悟,該公司也已解散,並未媒介成功,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予以緩起訴2年,須支付公庫6萬元處分金;此案經高檢署駁回再議,何獲緩起訴確定。

    一、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規定

    1.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未遂犯罰之。

    檢方調查,何男成立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在IG刊登色情訊息,詳述女子的身材、年齡等條件,還提及「4小時費用3萬5」、「女生可以摟抱愛撫舌吻摸奶,體驗情侶約會爽感的難得體驗,請好好把握!」等涉及仲介賣淫的訊息。何男承認犯行,檢方考量他年紀尚輕、沒前科、社會經驗不足,且犯後已有悔意,該公司已解散、沒有媒介成功案例,認定所生危害非鉅,予以緩起訴。

    二、何謂緩起訴?
    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雖其所蒐集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即可處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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